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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政〔2023〕13号
2023-02-15
索引号:015000185/2023-00015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QHFS00-2023-0002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青政〔2023〕13号
公文时效 :有效成文日期 :2023-02-15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索引号: 015000185/2023-00015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QHFS00-2023-0002

发文字号 : 青政〔2023〕13号

发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 2023-02-15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政〔2023〕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 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 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的相关规 定,省政府以2020年清理结果为基数,对2020年清理中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两 年来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 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381件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 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 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 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清理。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31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改,修改前继续有 效。由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修 改工作,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 实施。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 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 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6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 予以废止。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已过有效期限的,或不需要 继续执行的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4)宣布失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 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381件)

2.予以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31件)

3.予以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69件)

4.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45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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